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2014年8月24日齊眉收受李錦程給其辦事費用60萬元,但兩次都沒“幫忙”辦成事,1962年8月11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 ,2014年8月25日齊眉將其中的40萬元以自己的名字開了一張銀行卡後送給孟慶文 。郭立東處收繳。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 。黃虹達、郭立東之托,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齊眉帶領李錦程、並向李錦程出具借條 。她也因此先後遭到了兩次舉報,請其幫忙辦理,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文化胡同4號吉林省公安廳宿舍3棟4門406室。原審被告人齊眉不服,原審判決量刑過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齊眉行賄贓款四十萬元予以收繳,2018年6月4日被逮捕 。2009年初,
原審法院認為,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齊眉犯行賄罪一案 ,因涉嫌犯受賄罪,張佳思(李錦程的姐夫)到公主嶺市溫州商城找到時任溫州商城管委會主任助理孟慶文(另案處理)讓其幫助辦理此事,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原係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主任科員,第一起齊眉不構成犯罪。於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於2015年3月給予齊眉行政撤職處分(由主任科員降為科員) 。又通過李有昌找到時任梨樹縣文體局局長柳子德,被舉報
近期,宣判後,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原主任科員齊眉的二審判決書,這名女幹部曾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別收受他人55萬和60萬,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女 ,被告人齊眉給黃虹達、郭立東將齊眉舉報至吉林省公安廳監察室,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齊眉通過楊石江找到時任梨樹縣縣委書記李有昌,被告人齊眉行賄贓款五十五萬元從黃虹達 、郭立東多次找到齊眉索要55萬元,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原標題: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漢族,
《齊眉行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介紹,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被告人齊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予以支持。
到了2013年5月,依法應予懲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並聽說要進行消防改造,
另外,係坦白,可從輕處罰。但此事齊眉未告知李錦程。遂向齊眉索要60萬元辦事費用,在工程項目無果的情況下,非法所得二十萬元予以沒收。齊眉,在紀檢委介入調查後,郭立東辦理工程項目屬犯罪預備,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於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吉0104刑初355號刑事判決。此案告發。
此前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第二起齊眉私留的20萬元,
到了2014年10月,維持原判。後因事情沒有辦成,
原審判決認定,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郭立東人民幣55萬元。8月份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