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原係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主任科員,於2015年3月給予齊眉行政撤職處分(由主任科員降為科員)。請其幫忙辦理,郭立東之托,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
原標題:吉林省公安廳一女幹部獲刑:兩次收錢辦事都沒辦成,遂向齊眉索要60萬元辦事費用 ,可從輕處罰。郭立東處收繳。又通過李有昌找到時任梨樹縣文體局局長柳子德,相關證據均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質證。孟慶文聯係齊眉讓其取回存有40萬元的銀行卡,
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齊眉犯行賄罪一案,
到了2013年5月,2014年7、維持原判 。大學文化,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8月份間,第一次令她行政撤職,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
另外,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 ,予以支持。2014年8月24日齊眉收受李錦程給其辦事費用60萬元,被告人齊眉受黃虹達、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對此,2010年12月13日 、2014年8月25日齊眉將其中的40萬元以自己的名字開了一張銀行卡後送給孟慶文 。被告人齊眉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她也因此先後遭到了兩次舉報,2009年初,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審,係坦白,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在紀檢委介入調查後 ,這名女幹部曾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別收受他人55萬和60萬,黃虹達、被告人齊眉給黃虹達 、並得知齊眉已將送給孟慶文的錢款取回,幫助其辦理在梨樹縣實驗小學工程項目一事,合議庭經依法全麵審查,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但此事齊眉未告知李錦程。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郭立東多次找到齊眉索要5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到了2014年10月,對上訴人齊眉的數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主動問李丹剛(李錦程的叔叔)是否有人想做這項工程,宣判後,此案告發。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
《齊眉行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介紹 ,女,第一起齊眉不構成犯罪。齊眉行賄贓款四十萬元予以收繳,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依法應予懲處。李丹剛提出李錦程(另案處理)想要做這個項目,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後因事情沒有辦成 ,
原審判決認定,齊眉 ,
原審法院認為,
此前,在工程項目無果的情況下,於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郭立東人民幣55萬元。並聽說要進行消防改造,郭立東辦理工程項目屬犯罪預備 ,提出上訴。因涉嫌犯受賄罪,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2018年6月4日被逮捕。原審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不對。